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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浏览次数:   更新日期:2015-09-08 13:52:14
答:目前我国现有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以及没有明确法律身份的一些民间私募基金。其中,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都采用私下募集方式,并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监管机构。

  1.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必须根据证监会相关条例设立,由证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这类私募基金由证券公司专营,其他投资管理人没有机会参与。随着证券市场的复苏和逐日升温,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速度加快、销售火爆。但是,目前这种集合理财计划已逐渐演变为由券商负责管理(非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共同基金:不收取业绩表现费只收取管理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越来越公开化,风险控制和监管越来越严格,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特点越来越多。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计划必须依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设立,由银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这类私募基金由信托公司专营,但不同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是,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而是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其中,以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发行的赤子之心系列为代表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其运作方式与海外私募基金比较类似,因此可以称为信托型私募基金 。这类信托计划,不划分优先等级,由信托公司指定机构或个人负责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业绩表现费,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与海外私募基金接轨,主要差异在于目前的投资限制仍较多,与共同基金相似。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目前我国民间私募基金在现有法律体制内生存的主要选择。由于民间投资管理人作为信托投资顾问的合法性不明确,各地银监会对此业务的合法性持不同态度,目前国内大部分信托公司不愿承担此业务的法律风险,仅有深圳的两家信托公司经营此类业务。

  目前,我国还存在另一类以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蓝宝石系列为代表的结构性信托投资计划。这类信托计划将信托投资人分为不同的优先等级,普通投资者基本可以保证固定的预期收益,信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和亏损都由投资管理人承担,信托公司仅仅收取信托费。这类信托,不具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点,因此它是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而不属于私募基金范畴。

  3.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

  一些大企业,有时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这类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是自有资产,目前合法。几个企业联合出资成立的这类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以公司的形式通过证券投资进行集合理财,因此也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采用这种方式,在获得合法形式的同时,必须面对较高的税收和管理成本,而且在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手续也比较繁杂。因此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不多。而且采用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在具体运作中为了规避高额的企业所得税,通常采用各种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借用个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

  4.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

  传统的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这类私募基金的资金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户:如果委托人资金规模较大,通常单独开立账户;如果单个委托人资金规模不是太大,则以几个委托人商议好的一个名义开立,同时与开立资金账户的营业部约定需经几个委托人或指定投资者代表一致同意才允许从该账户中转出资金。由于这类私募基金的运作完全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系,属于纯民间行为,在此将之称为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

  采用这种操作方式时,委托双方商定投资收益分成比例后,委托人将账户名称、开户地址、帐号和交易密码等信息告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日常交易,但由于没有资金密码,不能转移账户上的资金。委托人只能进行交易监督,但不能直接进行证券交易。近年来,这种操作方式也在不断改进中。如委托双方开始事先就投资理念等问题进行沟通,有的会在协议中明确限定资金投资方向,如不得买入权证、不得买入ST、不得买入近期涨幅过大的股票等,有些合作中甚至注明双方在投资合作过程中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方式和频率。

  按照这种方式,资金集合管理会增加投资者的资金风险,在操作中有一定困难,因此大部分私募基金实际上是单户理财。从理论上说,单户理财不属于集合理财方式,不是私募基金。但由于采用这种方式,无论单户理财还是集合理财,其运作方式相似,单户理财随时可能变为集合理财。而且,很多表面上的单户实际上是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的,难以区分。另外,目前这种操作方式被市场普遍认定为私募基金,因此仍将其纳入私募基金讨论。